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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9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1-01-11  来源: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434

山西食品网讯

 我局在2020年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平台领取的39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曲沃县好又多超市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曲沃县好又多超市销售的抽样日期为2020年2月24日的韭菜,经山西中谱安信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曲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3月24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韭菜共购进10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经营企业食品安全法知识学习少。整改措施:1.立即下架供应商的产品;2.加强食品安全意识,学习相关法律法规;3.完善进货查验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监管员,符合要求再上架。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该企业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因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行政处罚。
 
 二、侯马市华翔购物有限公司销售的韭菜、豇豆、沙糖桔(3批次)
 
  (一)抽检基本情况
 
  1.抽自侯马市华翔购物有限公司销售的抽样日期为2020年2月25日的韭菜,经山西中谱安信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抽自侯马市华翔购物有限公司销售的抽样日期为2020年2月25日的豇豆,经山西中谱安信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氯唑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抽自侯马市华翔购物有限公司销售的抽样日期为2020年2月25日的沙糖桔,经山西中谱安信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苯醚甲环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3月24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1.该批次不合格韭菜共购进4.8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2.该批次不合格豇豆共购进3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3.该批次不合格沙糖桔共购进17.6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经营企业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整改措施: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该企业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该企业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具体处罚:警告;没收非法所得金额167.56元;罚款20000元。
 
 三、洪洞县福润达购物广场销售的奶油草莓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洪洞县福润达购物广场销售的抽样日期为2020年2月26日的奶油草莓,经山西中谱安信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烯酰吗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3月24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奶油草莓共购进15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农户缺乏正确使用农药的基本知识,用药过量造成超标。整改措施:1.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收集并分析奶油草莓超标情况,强化全员质量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验收检验相关产品;2.对于超市库存的不安全产品,由采购将不合格的产品进行下架,并告知相应供货商;3.对于已经销售出去的产品由蔬果科负责召回。该企业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采购奶油草莓,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具体处罚:警告;罚款5000元。
 
 四、临汾大鲜丰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绿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临汾大鲜丰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抽样日期为2020年2月27日的绿豆芽,经山西中谱安信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汾经济开发区分局于2020年3月24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绿豆芽共购进85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整改措施:1.接到通知第一时间停止销售该供货商提供的绿豆芽;2.规范进货查验流程;3.加强对供货商资质审查;4.成立农药残留检测站。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免予行政处罚。经查,该不合格产品供货商为临汾市尧都区军涛豆制品加工部,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汾经济开发区分局依职责已通报临汾市尧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山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销售的草莓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山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销售的抽样日期为2020年2月25日的草莓,经山西中谱安信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多菌灵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汾经济开发区分局于2020年3月26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经查,该批次不合格草莓共购进9.75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供货商提供的快检报告,非国家认可的监测报告。整改措施:要求供货商提供国家认可的检验报告,抽检每日商品农药残留。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免予行政处罚。经查,该不合格产品供货商为开封市祥符区尹民瓜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汾经济开发区分局依职责已通报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襄汾县瑞丰购物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襄汾县瑞丰购物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2月26日的韭菜,经山西中谱安信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二甲戊灵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3月25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韭菜共购进55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不在经营环节。整改措施:1.进一步加强了对销售人员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业务技能;2.健全了管理人员的责任落实制度,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经查,该不合格产品供货商为:山西省夏县尉郭乡尉郭村的蔬菜种植户,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职责移送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因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免予行政处罚。
 
 七、山西江超百货有限公司江禾超市百汇店销售的烤馍片(油炸型膨化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山西江超百货有限公司江禾超市百汇店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运城市鑫巴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0年4月11日的烤馍片(油炸型膨化食品),经山西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尧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6月5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烤馍片(油炸型膨化食品)共购进32袋,共计7.62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不在流通环节。整改措施:1.张贴召回公告;2.详细记录召回商品;3.对召回商品采取销毁措施。因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行政处罚。
 
 八、临汾市兴帛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盐渍菜、红油龙须(酱腌菜)、山珍海味(酱腌菜)(3批次)
 
  (一)抽检基本情况
 
  1.抽自上饶县信芳学校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临汾市兴帛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0年5月25日的盐渍菜,经上饶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抽自红安县广吉康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临汾市兴帛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0年5月11日的红油龙须(酱腌菜),经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抽自红安县华河百惠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临汾市兴帛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0年4月28日的山珍海味(酱腌菜),经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1.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0年7月27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盐渍菜共生产30箱,共计135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
 
  2.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0年7月9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并立案调查,该批次不合格红油龙须(酱腌菜)共生产4.5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
 
  3.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0年7月9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并立案调查,该批次不合格山珍海味(酱腌菜)共生产90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称量工具使用年限长未经检定。整改措施:1.立即暂停不合格食品的生产,进行全面整顿;2.对专柜上锁并设有专人负责管理;3.对不合格计量器具进行更换,确保计量器具正常工作。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没收非法所得金额1070元;罚款85000元。
 
 九、山西日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香酥枣片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大同市平城区华兴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山西日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19年12月13日的香酥枣片,经山西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0年7月29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并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香酥枣片共生产50袋,共计25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新上岗的工作人员不熟悉操作流程,对该批次枣片烘烤时间过短,使枣片水分含量过大,造成霉菌超标。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没收非法所得金额200元;罚款55000元。
 
 十、襄汾县家中家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华亿百货购物广场销售的云片糕(红枣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襄汾县家中家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华亿百货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佛山市南海佳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0年4月5日的云片糕(红枣味),经山西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8月10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云片糕(红枣味)共购进36袋,共计6.48公斤,已销售35袋,共计6.3公斤。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库存(未销售)1袋,共计0.18公斤,已封存。导致不合格的原因在生产环节。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因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行政处罚。
 
 十一、山西中翔仓储超市有限公司迎春街店销售的花生芝麻酱(复合型) 风险监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山西中翔仓储超市有限公司迎春街店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山西居来香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0年3月10日的花生芝麻酱(复合型),经山西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尧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8月27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经查,该批次不合格花生芝麻酱(复合型)共购进48瓶,共计9.6公斤,已销售25瓶,共计5公斤。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库存(未销售)23瓶,共计4.6公斤,已封存。导致不合格的原因在生产环节。整改措施:下架、封存并召回问题食品,联系供货商与生产厂家排查原因。具体处罚:风险监测产品免予行政处罚。
 
  十二、山西中翔仓储超市有限公司迎春街店销售的居来香芝麻酱风险监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山西中翔仓储超市有限公司迎春街店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山西居来香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0年4月12日的居来香芝麻酱,经山西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尧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8月27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居来香芝麻酱共购进30瓶,共计7.8公斤,已销售16瓶,共计4.16公斤。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库存(未销售)14瓶,共计3.64公斤,已封存。导致不合格的原因在生产环节。整改措施:下架、封存并召回问题食品,联系供货商与生产厂家排查原因。具体处罚:风险监测产品免予行政处罚。
 
  十三、洪洞县大槐树镇涧桥村李伟西安凉皮面销售的凉皮酿皮(米皮)、凉皮酿皮(面皮)(2批次)
 
  (一)抽检基本情况
 
  1.抽自洪洞县大槐树镇涧桥村李伟西安凉皮面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8月4日的凉皮酿皮(米皮),经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抽自洪洞县大槐树镇涧桥村李伟西安凉皮面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8月4日的凉皮酿皮(面皮),经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14日将凉皮酿皮(米皮)、凉皮酿皮(面皮)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1.该批次不合格凉皮酿皮(米皮)共购进25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2.该批次不合格凉皮酿皮(面皮)共购进25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防腐剂添加过量。整改措施:对工作人员进行了食品安全培训。该企业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没收非法所得金额141元;罚款4000元。
 
  十四、洪洞县福润达购物广场销售的祥和月饼(黑芝麻)、鲜土鸡(2批次)
 
  (一)抽检基本情况
 
  1.祥和月饼(黑芝麻)
 
  抽自洪洞县福润达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洪洞县祥和食品厂,生产日期为2020年8月13日的祥和月饼(黑芝麻),经山西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18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祥和月饼(黑芝麻)共购进100袋,共计8公斤,已销售91袋,共计7.28公斤。已召回9袋,共计0.72公斤。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原料问题。整改措施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验收检验产品,库存不安全产品已全部下架,并告知供货商。
 
  2.鲜土鸡
 
  抽自洪洞县福润达购物广场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9月1日的鲜土鸡,经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24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鲜土鸡共购进18.9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原料问题。整改措施: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验收检验产品,库存不安全产品已全部下架,告知供货商。
 
  (二)依法处罚情况: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四项的规定,因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行政处罚。
 
  十五、洪洞县凯德隆商贸有限公司莲花城分公司销售的祥和月饼(绿豆沙)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洪洞县凯德隆商贸有限公司莲花城分公司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洪洞县祥和食品厂,生产日期为2020年8月21日的祥和月饼(绿豆沙),经山西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21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祥和月饼(绿豆沙)共购进100盒,共计8公斤,已销售80盒,共计6.4公斤。已召回20盒,共计1.6公斤。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原料问题。整改措施:严格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严格完善食品质量安全内部检查制度。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行政处罚。
 
 十六、洪洞县祥和食品厂生产的祥和月饼(黑芝麻)、祥和月饼(绿豆沙)(2批次)
 
  (一)抽检基本情况
 
  1.祥和月饼(黑芝麻)
 
  抽自洪洞县福润达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洪洞县祥和食品厂,生产日期为2020年8月13日的祥和月饼(黑芝麻),经山西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祥和月饼(绿豆沙)
 
  抽自洪洞县凯德隆商贸有限公司莲花城分公司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洪洞县祥和食品厂,生产日期为2020年8月21日的祥和月饼(绿豆沙),经山西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1.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18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洪洞县祥和食品厂并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祥和月饼(黑芝麻)共生产200袋,共计16公斤,已销售200袋,共计16公斤。已召回9袋,共计0.72公斤。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操作员操作不当。整改措施:加强学习食品安全管理意识,立刻召回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并封存,加强食品添加剂的进货查验,领用出库。
 
  2.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18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祥和月饼(绿豆沙)共生产100盒,共计8公斤,已销售100盒,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操作员操作不当。整改措施:加强学习食品安全管理意识,立刻召回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并封存,加强食品添加剂的进货查验,领用出库。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该企业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没收非法所得金额450元、罚款50000元。
 
 十七、洪洞县凯德隆商贸有限公司莲花城分公司销售的小麦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洪洞县凯德隆商贸有限公司莲花城分公司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洪洞县曲亭镇曲亭村南海面粉厂,生产日期为2020年8月21日的抽自洪洞县凯德隆商贸有限公司莲花城分公司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洪洞县祥和食品厂,生产日期为2020年8月21日的祥和月饼(绿豆沙),经山西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小麦粉,经山西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赭曲霉毒素A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24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小麦粉共购进20袋,共计100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原料问题。整改措施:严格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严格完善食品质量安全内部检查制度。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行政处罚。
 
  十八、洪洞县曲亭镇曲亭村南海面粉厂生产的小麦粉(2批次)
 
  (一)抽检基本情况
 
  1.抽自洪洞县凯德隆商贸有限公司莲花城分公司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洪洞县曲亭镇曲亭村南海面粉厂,生产日期为2020年8月17日的小麦粉,经山西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赭曲霉毒素A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24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小麦粉共生产150公斤,已全部销售,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收购的小麦过于潮湿造成的。整改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意识,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并封存。
 
  2.抽自洪洞县景晨购物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洪洞县曲亭镇曲亭村南海面粉厂,生产日期为2020年8月20日的小麦粉,经山西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赭曲霉毒素A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30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小麦粉共生产5袋,共计12.5公斤,召回1袋,共计2.5公斤。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收购的小麦过于潮湿造成的。整改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意识,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并封存。
 
  (二)依法处罚情况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没收非法所得金额665元、罚款50000元。
 
 十九、洪洞县景晨购物有限公司销售的小麦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洪洞县景晨购物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洪洞县曲亭镇曲亭村南海面粉厂,生产日期为2020年8月20日的小麦粉,经山西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赭曲霉毒素A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30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小麦粉共购进5袋,共计12.5公斤,已销售4袋,共计10公斤。库存(未销售)1袋,共计2.5公斤,已封存。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原料问题。整改措施:落实食品安全的企业主体责任,提供安全、合格的食品。因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具体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二十、大宁县张二梅蔬菜水果超市销售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大宁县张二梅蔬菜水果超市销售的抽样日期为2020年9月29日的芹菜,经北京精益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大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2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芹菜共购进5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经营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采购的该产品,自身无检验检测能力和设备。整改措施:规范经营,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完善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制度。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因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行政处罚。
 
 二十一、大宁县云辉蔬菜门市部销售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大宁县云辉蔬菜门市部销售的抽样日期为2020年9月29日的芹菜,经北京精益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大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2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芹菜共购进5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经营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采购的该产品,自身无检验检测能力和设备。整改措施:规范经营,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完善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制度。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因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行政处罚。
 
  二十二、乡宁县萬家樂购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XN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乡宁县萬家樂购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抽样日期为2020年9月27日的XN韭菜,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腐霉利、甲拌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乡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2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经查,该批次不合格XN韭菜共购进90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过程农残超标。整改措施:严格进货查验,严守供货渠道。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该企业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因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行政处罚。
 
 二十三、永和县都客润超市二部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永和县都客润超市二部销售的抽样日期为2020年9月27日的韭菜,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乡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2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韭菜共购进6.5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进了不合格的韭菜。整改措施:严格索证索票制度,严把进货台账。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该企业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因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行政处罚。
 
  二十四、大宁县福满家购物中心销售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大宁县福满家购物中心销售的抽样日期为2020年9月29日的芹菜,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大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9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芹菜共购进10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经营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采购的该产品,自身无检验检测能力和设备。整改措施:规范经营,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完善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制度。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该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因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行政处罚。
 
 二十五、山西中翔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山西陈醋(酿造食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山西中翔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山西百宝厨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0年1月3日的山西陈醋(酿造食醋),经山西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总酸(以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尧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5月30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山西陈醋(酿造食醋)共购进12瓶,共计9.6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不在流通环节。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因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行政处罚。
 
  二十六、永和县天天水产超市销售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永和县天天水产超市销售的抽样日期为2020年9月27日的芹菜,经北京精益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永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2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芹菜共购进5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经营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采购的该产品。整改措施:严格索证索票制度,严把进货台账。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该企业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芹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因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行政处罚。
 
  二十七、永和县天天水产超市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永和县天天水产超市销售的抽样日期为2020年9月27日的香蕉,经北京精益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永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2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香蕉共购进3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经营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采购的该产品。整改措施:严格索证索票制度,严把进货台账。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该企业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因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行政处罚。
 
 二十八、蒲县客都购物超市销售的葡萄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蒲县客都购物超市销售的抽样日期为2020年9月29日的葡萄,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苯醚甲环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6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葡萄共购进12.5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不在经营环节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整改措施:1、查验供货商资质等相关手续;2、加强员工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超市员工业务水平。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该企业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葡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因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行政处罚。
 
  二十九、蒲县蒲城西关蔬菜门市部销售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蒲县蒲城西关蔬菜门市部销售的抽样日期为2020年9月29日的芹菜,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7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芹菜共购进15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不在经营环节。整改措施:1、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商资质等相关手续;2、加强员工食品安全知识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门市部员工业务水平。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因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行政处罚。
 
  三十、临汾经济开发区每日鲜果园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临汾经济开发区每日鲜果园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10月9日的韭菜,经北京精益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汾经济开发区分局于2020年11月11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韭菜共购进2.4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农户农药使用控制不严。整改措施:严格把控进货厂家的资质,索要检验报告,完善台账。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该企业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因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行政处罚。
 
 三十一、乡宁县好又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鲜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乡宁县好又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抽样日期为2020年9月27日的鲜鸡蛋,经北京精益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甲硝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乡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2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鲜鸡蛋共购进142.05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养殖过程添加使用。整改措施:调整供应商,严把进货关。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该企业经营有兽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因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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