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规

山西假盐案一审宣判:被告支付10倍赔偿金并公开道歉

2020-06-21 06:06

本报讯 近日,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高某等4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一审判处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10个月至两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依法宣告缓刑,并适用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判令4名被告共同承担销售数额10倍赔偿金,并在太原市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3月至9月,被告人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高某等4人在未办理任何证照的情况下,将精制工业盐直接灌装,假冒山西盐业牌深井海藻碘盐并面向太原市区销售,目前已查证,共有14家商户购买假冒山西盐业牌深井海藻碘盐,追回0.9吨,尚有16吨假冒碘盐流入市场。

  经国家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该假冒深井海藻碘盐氯化钠、亚铁氰化钾、碘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出具的公函显示,太原市总体属于碘缺乏地区,除了部分高碘行政村之外,太原市境内均应供应符合山西省食用盐碘含量标准(18mg/kg~33mg/kg)的碘盐。在太原市除高碘行政村以外的地区销售非碘盐或不合格碘盐而被当地群众长期食用足以引起食源性疾患。碘缺乏病包括地方性甲状腺肿、克汀病(以痴呆、矮小、聋、哑、瘫痪为主要临床特征)和亚克汀病(以智力低下为主要临床特征)、单纯性聋哑、胎儿流产、早产和先天畸形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等4人违反国家关于加碘食用盐生产、销售的相关规定,以非法盈利为目的,将工业盐灌装在加碘食用盐包装袋中进行销售,其行为危害市场经济管理秩序且造成食品安全隐患,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关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公益诉讼被告高某等4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造成大量不符合安全标准盐产品流入市场,其行为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食品安全隐患和不良社会影响,已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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